案情简介:包X珍于201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在某物业烟台分公司处工作(海阳),因某物业烟台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包X珍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拖欠工资、加班也未按照规定补休及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节日加班也没有给三倍工资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犯了包X珍应依法享有的待遇,故导致包X珍无法继续在某物业烟台分公司处工作。2022年3月1日包X珍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阳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1月12日海阳市仲裁委以仲裁申请人已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向包X珍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由于海阳市仲裁委片面袒护某物业烟台分公司,且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枉法裁判,侵犯了包X珍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体地位:被告
对方诉请:包X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于201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10个月经济赔偿金19000元。包X珍在庭审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差额工资39380元;4、判决被告给原告补缴201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的社保;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3200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22年防暑降温费10800。
裁判内容:
驳回原告包X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包X珍负担。
结果:全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