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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8-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2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4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F0××**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原告,保险车辆为车牌号码为鲁F0××**的大众汽车,发动机号为×××38,投保时里程数为65065公里,原厂质保期自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保险金额为30000元,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条款,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5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4日二十四时止,或延长保修里程数届满时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保险责任期间,自原厂保修结束时开始至延长保修结束时终止,保险责任从原厂保修的期限届满或里程数届满时开始,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保险责任至延长保修的期限届满或里程数届满时终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保险费为500元。2020年1月,保险车辆出现故障,原告将车辆送至烟台福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经检测为机电模块和双离合器总成出现故障,原告为此支付维修费22900元。后原告向被告报案,但被告拒绝理赔,故成本诉。

主体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2900元、利息972.19元(以22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4%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及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裁判内容: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栾XX理赔款22900元;

二、驳回原告栾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栾XX负担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402元。

结果: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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