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00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电汇给被告。2014年4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支付利息20000元,并对110000元的借款所欠的本息进行核算后,向原告出具80000元借条予以确认,承诺借款使用半年。后被告还款180000元,剩余借款120000元未还。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于2021年2月27日承诺自2021年3月底起,每月还款10000元,2022年2月底全部还清。但被告仅于2021年3、4、5月底还了三个月30000元,此后再没有还款。
诉讼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从受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内容:
被告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XX借款90000元,并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邢XX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邢XX负担。
结果:全部支持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