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撤回起诉,法院以(2020)鲁0602民初9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允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说谎及购买彩票等恶习,婚前对外举债多达10000元。婚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家生活,从2020年起半年时间未支付生活费,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双方自2020年5月起分居至今,现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8018.0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地位:原告
裁判结果(调解):
一、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XX当庭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XX婚后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差价款6000元;
三、被告王XX婚前购买的个人物品(沙发、茶几、电视柜、冰箱、空调、电脑、沙发垫)归被告王XX所有,由被告王XX于2022年1月30日前自行搬走,原告杨XX予以配合,如原告杨XX逾期不予配合,原告除承担相应返还物品责任外,应向被告王XX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王XX于2022年1月30日前从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南XX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原告杨XX予以配合,非原告原因导致被告不能办理的,原告对此不承担责任,若原告不予配合,应向被告王XX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双方无婚后共同债务,如存在,则与对方无关,双方今后也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六、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75元,被告王XX负担75元。因原告杨XX已向本院全额预交,由被告王XX于2022年1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杨XX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