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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2-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1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7529元,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门窗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的莱山区社区福利中心西北组团高档老年公寓工程煌桥铝门窗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门窗总造价约为1694500元,实际工程量(总造价)按实测安装面积结算,门窗安装完成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合格确认工程量形成结算单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5%工程款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之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门窗总造价由原来的约1694500元调整为1602600元(详见明细表)。合同签订后,原告合同完成了合同总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认工程量形成结算单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5%工程款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之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门窗总造价由原来的约1694500元调整为1602600元(详见明细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门窗安装工程,莱山区社区福利中心西北组团高档老年公寓工程也已于2021年11月份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2022年1月16日,原告所施工的门窗工程,经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审定造价为1469215.01元,并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主张其业务负责人员突发重病,应收账款、财务账簿等正在陆续交接结算,请求给予宽限。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一、被告烟台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75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烟台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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