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变为非法拘禁罪
六年有期徒刑变为两年半成功案例
一、重罪变轻罪案件过程
2023年3月L某因涉嫌绑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批准逮捕,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L某涉嫌绑架罪起诉至法院,并书面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律师有效辩护,法院于2024年5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L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二、辩护经过
在被告人已经签署检察院建议判处六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被告人家属才向王明珠律师咨询被告人是否还有救,家属始终不相信自己的孩子会犯重罪,以为关押一段时间,查清事实后就能把人放出来,但知道可能要被判处六年后无法接受。
王明珠律师经过会见和阅卷,随即与善成刑辩团队对该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本案是因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挟持人质的目的是为了寻找他人,该案情与团队主任检索的刑事审判参考第435号案例十分相似,虽然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绑架罪的量刑是五年起步,而被告人的挟持行为最终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人质无任何伤情和财产损失),那么该案件按绑架罪来量刑,将违反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司法机关必须对被告人持刀挟持人质的行为进行有罪评价的情况下,将其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情节较轻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更为适宜。
明确辩护方案后,王明珠律师庭审前联系被害人书面陈述了案发当时的情况,并再次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L某的书面谅解,庭审中提交了谅解书、辩护意见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该案件于2023年8月1日庭审结束后,经过两次延期审理,于2024年5月8日作出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判决。
三、律师心得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相似,但刑罚极为悬殊,被科以重刑的绑架罪,应当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的特定的绑架犯罪类型,很难想象立法者对于绑架人质索要几千元或者其他微不足道条件的犯罪行为有必要规定五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看似符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但明显不构成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大不法要求,这种形式的拘禁行为,显然不具有与绑架罪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为绑架罪将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虽然检公诉机关是以绑架罪提起公诉的,但只是“涉嫌”,而不是绝对的定罪,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最终被告人是犯什么罪,还是要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之后,由审判机关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