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琪,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视频录音资料一份,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查,被上诉人在该视频材料中明确表述投资金店100余万元,该陈述与上诉人关于案涉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基本相符。鉴于本案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故一审应围绕本案的相关证据,查清本案款项是否系不当得利款项,依法据实下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隋广
审判员于
审判员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