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锡山区XX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76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XX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XX,
经营者A,该加工厂业主,
原告A诉被告锡山区XX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