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张文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竞博,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X。
原告杨X与被告乔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辉民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庄竞博、被告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告父亲杨WX于2011年11月16日购买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选矿药剂厂4幢X号房屋,此房屋登记为杨WX单独所有,面积为:61.07平方米,为杨WX的婚前财产;之后,杨WX与乔X登记结婚,杨WX于2022年12月15日因疾病死亡。原告杨X为杨WX
与姜SX的婚生子,依法
享有杨WX的遗产继承权,原告的法定继承权应得到法律保
护。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一、
请求判令原告杨X依法继承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选矿药
剂厂4幢X号房产的遗产分额,暂计6万元;二、判全
原告杨X依法继承杨WX银行存款85482元;三、判令本案
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乔X承担。
被告乔X辩称:1.原告是杨WX婚生子属实。被告与
杨WX于201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杨WX于2022年12
月15日因病死亡也是事实。但被告现住,地址坐落在银州
区铁西街选矿药剂厂4幢X,建筑面积61.07平方米的
房屋,确实也是被告与杨WX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登记
前被告已经与杨WX共同在一起居住了将近8年多,当时双
方在外地打工,铁岭没有房子,双方用打工挣的钱买了这套
房子,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请法院予以认定。2.今天原告
要求依法继承遗产份额,被告也没有异议。但该房屋在铁西,
尽管该房屋单独登记在杨WX名下,2016年3月被告与
杨WX
已经成为法定夫妻,杨WX去世后,被告也依法有权继承
杨WX的遗产,该房屋是不可分的固定财产。如果原告要求
暂定5万元的话,被告也没有条件参与竞价、拍卖、变卖该
房屋。无奈,为了尊重杨WX于原告的父子关系,被告同意
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还原告,以示和谐。3.根据目前现
状,被告向法庭提一个请求,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
收入,在饭店打工,除了这个房屋以外,被告没有任何居住
的地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
编章的规定,考虑被告毕竟是原告的继母,考虑为了满足被告生活居住的需要,请法院判令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至被告生命终结时止,以便被告凭法院的判决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子是我俩共同挣钱买的房子,都是二婚,都是净身出户,我俩去新疆打工共同挣钱买的房子,也没有存款,不能分割存款,杨WX丧葬费是我拿的,丧葬费14084元要求原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死亡注销证明、单独一份证明、法库县秀水河镇大觉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杨WX于2022年12月15日因病死亡,死亡时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和被告妻子乔X)。
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证明位于银州区铁西街道选矿药剂厂4幢X号物权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为杨WX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杨WX的遗产应由杨X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有异议,认为房屋位置正确,但是我俩共同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此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取得房屋的时间,可以证明该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
4、乔X名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交易明细(账号53131800000000003532)5万元、杨WX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列表和定期账户详细清单(账号21060039838166)280937.5元、杨WX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列表(账号602330208260386082)10991.07元、乔X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列表(账号21050007556384)28万多(证明杨WX死亡的时间点是2022年12月15日,杨WX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10991.07元、
280937.5元,乔X银行存款余额为5万元,杨WX与乔X夫妻共同财产为341928.57元,其中杨WX份额为170964元,原告应继承份额为85482元)。
被告承认28万元存在,但是认为有3万元是利息,利息不同意分割,另5万元也存在,但是也不同意分割利息。本院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为被继承人杨WX与前妻姜SX(身份证号:211226196211251064)的婚生子;被告乔X为被继承人杨WX的妻子,二人于201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继承人杨WX于2022年12月15日因疾病死亡。其遗产财产包括:1、2011年11月16日购买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选矿药剂厂4撞1-4-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LTA018906-S1-G1,建筑面积61.07平方米),此房屋登记为杨WX单独所有,为杨WX的婚前财产。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该房屋价值11-12万元,原、被告均同意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2、杨W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铁西支行的账号/卡号602330208260386082号中存款10991.07元(已提取10991元)之一半;3、杨W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翟家营业所的账号卡号21060039838166号中存款本
息合计280937.5元(为定期存款36个月,开户日期2019年1月26日,本金为250000元,销户日期2023年1月28
日)之一半;4、乔X名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交易明细(账号53131800000000003532)5万元(于2023年1月19日销户)之一半。上述2-4项之一半之和为170964.29元。
另,被继承人杨WX有农业承包土地若干亩。此外,查明被告育有一子。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应多分遗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杨WX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杨WX的遗产。被继承人杨WX的农业承包土地,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详情,本院对此部分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被继承人的房屋,因双方已对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将所有权判归原告所有,原告可给付被告一半折价款即60000元。对于存款,因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依法其可适当多分,本院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75000元。被告有关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利息不予分割、居住权设定、丧葬费等的抗辩,均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7条、第1130条第1
款、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杨WX名下的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选矿药剂厂4幢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 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3000元,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3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210元。本院应退还原告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