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9-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原告:勇,

    • 被告:沛县供销合作社

    • 被告:沛县供销合作总社

  1. 原告诉讼请求

    • 解除与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的《供销社家属院合作履行协议》。

    • 两被告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土地转让金103378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案件事实

    • 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供销社签订合作改造协议,约定改造土地12.7亩,转让金1033780元。

    • 原告将转让金打入被告指定账户,但因土地转让未经职能部门同意,导致土地无法交付,相关手续无法办理。

    • 原告未对协议中约定的家属院进行改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被告答辩

    • 供销社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 供销总社辩称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4. 法院判决理由

    • 合作改造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议无效。

    • 原告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 供销社应返还原告1033780元及利息。

  5. 判决结果

    • 被告供销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03378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驳回原告对供销总社的诉讼请求。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0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