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临沧市某某实验学校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本委立案受理后由禹*、奚**、杨*组成仲裁庭于20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徐**到庭参加仲裁。
裁判分析过程:
本委认为,解决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焦点在于**是否应向临沧市某某实验学校支付违约金?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有两个,一是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二是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临仓市某某实验学校应聘教师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签订的协议,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签订过服务期协议或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对违约金进行过约定,申请人虽主张对被申请人提供了专门的培训,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属于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或竞业限制违约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7万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临沧市某某实验学校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