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乙分别因涉嫌非法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起诉。
甲于2018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乙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2017年12月16日,乙在霸王岭林业局雅加管护站78岗范围内的一条河流水潭处捡拾到一只猴死体并带回家中。
当日下午,甲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乙处购买该猴死体,并存放于其弟家冰柜内。
同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查获该猴死体,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律师作用:
甲的辩护人汪琦瑞律师主张甲在事后认识到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乙的辩护人苏婷律师主张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认罪情节,可认定为坦白,且乙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甲和乙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和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甲和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判决结果未在文档中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