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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马某、马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7-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4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28日16时10分许,被告马某饮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红、黑色隆鑫125型二轮摩托车(所属马马某某)载原告张某、吴某(案外人员),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平线206公里处从道路左侧冷却池驶入道路时,与由北向南邓某驾驶贵JQM2**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告马某及乘车人原告张某、吴某(案外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河北省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7301201900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某和吴某(案外人员)为无责任。

张某委托王律师维权,先打交通事故案件,追究邓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又另行起诉追究马某、马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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