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郭某系伯侄关系,双方通过继承按份共有北京市朝阳区某203号房屋(以下简称203号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该房产原为奶奶祖**的遗产,郭某的爸爸郭**于2011年4月1日去世后,该房一直由郭某某占有出租,收取租金,不让郭某居住使用。2019年9月,双方协商将203号房屋出售,并作为共同出售人与买受人尧*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367万元,郭某的户口在房屋内,约定5年内迁出,买受人扣30万元房款,待郭某户口迁出后再支付给郭某。由于房款只能打到一个人的账户内,双方协商款项先付至郭某某账户,再由郭某某将房款153.5万元给郭某,但郭某某仅支付108.9万元,还差44.6万元房款未予支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
郭某委托王律师起诉维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郭某某支付购房款四十四万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