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4月份,被告人席某提供房屋容留陈某等三人从事卖淫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明知对方系卖淫对,提供处所供二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门方欣,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为可能判处罚金执行提供财产保证;其独自带2名孩子生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拘役。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执行提供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