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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部的欠款和利息

作者:时间:2024-04-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起,被告郭某以生产、经营、生活、贴补家用为由,多次向原告周某借用资金周转。在2021年经双方核对交易记录后,被告郭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共计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40000元。

周某委托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门方欣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40000元,利息642576.53元,以上暂计1982576.5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郭某向周某进行借款,周某实际转账出借涉案款项,因此周某主张郭某偿还涉案借款134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的利息共计561921.56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340000元、利息561921.56元,并支付后续利息(计算方式:以13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

案件受理费22644元,减半收取计11322元,由原告周某负担461元,被告郭某负担108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203元,被告郭某负担4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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