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桂林XX公司与被告施X、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桂林XX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林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100元,应退还原告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