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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帮信罪,成功取得从轻判决

作者:时间:2024-08-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良,广东广师律师事务所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吴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在福建省龙岩市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卡号为62×××81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为62×××8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4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U盾交给“左某”(另案处理)使用并获取6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后该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统计,吴某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卡总流入金额为653925.89元人民币,涉及诈骗赃款共计284484.16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卡总流入金额为529239.44元人民币,涉及诈骗赃款共计200833.56元人民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总流入金额为636955.34元人民币,涉及诈骗赃款共计150452.00元人民币。
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21年6月8日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作有罪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吴某是从犯。
二、被告人吴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四、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利。
五、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六、被告人吴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执行起止日期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通知书予以确认。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4日,折抵刑期1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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