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支付赔偿金、工资发生争议,申请人田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赔偿金128832元、2022年9月份工资420元、2022年10月份工资4520元。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
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工资等调解款项,共计12000元。
三、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4000元于2022年12月 23日前支付;第二期4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第三期4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任一期逾期未付,被申请人需额外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四、要求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前配合申请人出具书面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本次调解为一次性处理,双方有关支付赔偿金、工资等 争议已全部处理完毕,且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互不追究,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