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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全部的欠款以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4-03-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0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间,赵某多次向周某借款,合计22 万元,赵某仅清偿 1 万元,余款 21 万元至今未还。

周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21 万元为基数, 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周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赵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周某业已提供借款,赵某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之义务,然借贷发生至今数年,周某多次催告,赵某仅清偿1万元,余款21 万元至今未还,周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之责。因赵某久不还款,周某请求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周某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本金 21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225 元,由赵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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