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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纠纷,最终调解公司方支付全部的劳动报酬,维护了劳动者最大的合法权益

作者:时间:2024-03-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9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卿某受A公司雇佣在某工地从事油工工作,该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别为B公司与C公司。现有A公司盖章确认的“的工资明细”可以证实卿某共计考勤天数68 天,日工资标准为 400 元/天,应付工资 27,200 元至今未给付。

卿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A公司支付卿某拖欠的工资27,200 元;2、判令C公司、B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公司、C公司、B公司于2024 年3 月1 日前一次性共同支付卿某劳务费27,200 元;

二、若A公司、C公 司、B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付卿某逾期利息(以27,200 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4 年 3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A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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