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吴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连本带利240000元,每月月初3号还款,16个月还清。然而,吴某一直未按约定还款,郭某多次催促未果,遂于2024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吴某辩称,郭某起诉的金额不属实,郭某从吴某处拉走了两台空调,以前还了钱,大约不到100000元。郭某同意从其主张的借款本息240000元中扣除代收运费50000元及空调款8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2000元,并支付以18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的自2024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法借贷关系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还款金额,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此外,还提醒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维护。希望通过此案,能够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联系方式: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韩毅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