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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被告一方,最终达成调解

作者:时间:2024-09-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4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朱某与郭某于20017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A,现已成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差异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朱某于2024422日向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离婚,并要求诉讼费用由郭某承。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   朱某与郭某自愿离婚。

2.   双方同意将共有的房产过户给女儿小A,并于202511日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朱某承担。

3.   朱某获得三辆汽车的所有权,郭某需协助办理其中一辆的过户手续。

4.   朱某当庭支付郭某对价50000元。

5.   朱某承担婚后所有共同债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使得双方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冲突。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朱某与郭某的离婚协议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通过调解,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敏感问题达成共识,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调解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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