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受A公司雇佣于 2022 年 6月至 2022 年 9 月期间从事油工工作,该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别为M公司与T公司。现有A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可以证实胡某共计考勤天数60 天,日工资标准为 400 元/天,应付工资 24,000 元至今未给付。
胡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A公司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24,000 元;2、判令T公司、M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公司、T公司、M公司于2024 年3 月1 日前一次性共同支付胡某劳务费 24,000元;
二、若A公司、T公 司、M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付胡某逾期利息(以24,000 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4 年 3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