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宝,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1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18086 元,减半收取计 904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元,由A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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