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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信用卡给朋友,朋友绝不偿还所消费金额,一审法院判决朋友归还自己全部全款及利息,二审驳回朋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作者:时间:2023-12-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1月份胡某向赵某借款,赵某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借给胡某使用,2022年2月份赵某将上述银行卡收回,期间胡某用赵某的银行信用卡前后花费10530元,上述款项赵某已自行偿还银行,对上述借款数额胡某在与赵某的微信聊天中予以认可,并多次承诺归还,但未能偿还。

赵某委托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彭磊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偿还赵某借款1053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胡某承担。

最终一审判决:一、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赵某借款10530元;二、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赵某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以10530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8日起按照同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胡某负担。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胡某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是2021年10月,被上诉人因手头缺钱,无法偿还信用卡,让上诉人帮忙还款,后双方2022年2月5日在微信聊天中口头核对账目预估10530元,并未明确具体数额,也未明确是谁欠付谁的钱,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10530元,经上诉人审查核对,被上诉人还欠上诉人款项。

赵某委托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彭磊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欠款账目已进行对账,且欠款金额10530元系上诉人核算双方往来账目后计算得出,并非被上诉人单方出具。2.通过原审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的欠款数额10530元,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欠款数额的认可,被上诉人于2022年2月5日、2022年2月12日等多次要求上诉人还款,上诉人在2022年2月5日、2022年2月6日多次表示筹钱还款,未对欠款事实、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亦能够证明双方借款真实性。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虽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欠款,但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被上诉人向其多次索要款项的过程中,其曾多次承诺偿还,上诉人亦认可曾持有被上诉人的多张信用卡,且被上诉人提交上诉人亲笔出具对账明细中,能够清楚的证实案涉款项的形成过程,亦可证实双方存在多笔交易往来。上诉人认可对账明细的真实性,但主张对账明细形成于2022年1月,双方此后还存在其他转账未予核算,其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也未在此后上诉人催要款项的过程中予以否认或纠正,其2022年2月向被上诉人发送金额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欠款金额的确认,一审判令其偿还借款1053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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