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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作者:时间:2023-11-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1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时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票据及同行业内投资和管理交易的固定收益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在得知有过工作关系及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成为某只债券的主承销商后找到该金融机构具有决定分销债券的关系人员利用职务身份的影响在债券一级市场为己申购一定额度的债券之后联系安排代申购代持过券等违规交易方式通过操纵债券幕后定向交易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后将饱含利润的债券以低价卖出的形式向A公司委托C信托成立的D6号进行利益输送沉淀后产生巨额利润郭某以一定比例以利益分配名义收受现金好处105.9万元

案件结果

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困难程度

本案系公安部指定辽宁省公安厅管辖辽宁省公安厅成立6.28专案组负责开展调查的刑事案件涉案人众多,本案嫌疑人系唯一一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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