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化名:张女士)与被告(化名: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并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出生于2012年1月12日,儿子出生于2019年9月7日。双方自2022年10月开始分居,两个孩子在分居前一直跟随张女士生活,分居后跟随奶奶生活。张女士于2022年11月30日首次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23年1月6日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年的分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张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张女士与李先生自愿离婚。
婚生女和婚生子均由李先生抚养,抚养费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张女士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李先生需提供协助。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某镇的房产一套和一辆轿车,均归李先生所有。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清偿。
双方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女士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它能够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诉讼和可能产生的更多矛盾。
本案中,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体现了双方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和对财产权益的合理分配。法院的调解工作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专业性和调解能力。通过调解,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重要的是,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和解决问题的平台。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本案中,双方能够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显示了双方对子女利益的重视和对财产权益的合理处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此外,本案也展示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个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总之,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