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隋某与李某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隋某某。双方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隋某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离婚、抚养女儿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同时申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隋某与李某自愿离婚;女儿隋某某由李某直接抚养,隋某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诉讼费用由隋某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等问题。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使得双方达成一致,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中定纷止争的作用。案件的调解不仅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也有利于双方和平分手,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隋某的代理律师吴晓英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律师帮助原告在调解中达成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此外,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层面的问题,还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和心理状态,力求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援助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公众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与理解,避免因琐事争执导致家庭关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