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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最终争取到不起诉的最好结果

作者:时间:2023-10-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6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系A公司销售副总,20223月份,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同单位法人,生产副总在其公司生产的外包装上,使用B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并将生产的280台电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8200元。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411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胡某委托山东省滕州市君雅律师事务所何奇阳律师,进行辩护。

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陈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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