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A公司销售副总,2022年3月份,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同单位法人,生产副总在其公司生产的外包装上,使用B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并将生产的280台电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8200元。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年4月11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胡某委托山东省滕州市君雅律师事务所何奇阳律师,进行辩护。
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陈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