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朱某在某小区路边,窃取共享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2023年2月12日,朱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朱某赵联坤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2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受理后, 于同日已告知朱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朱某
朱某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何奇阳律师进行辩护。
法院听取了朱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法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朱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