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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好结果

作者:时间:2023-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6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3月至5月期间,胡某进入田某(已判刑)成立的公司工作,利用某APP, 通过交友软件添加男性为好友,伪装成女性与被害人谈恋爱互送礼物的方式,让被害人在胡某发送的APP链接内购物,采取虚假发货、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财物。胡某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27066.9元,个人直接实施数额1600余元。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43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胡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某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何奇阳律师作为辩护律师。

法院依法讯问了胡某,听取了胡某、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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