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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用车运走垃圾和每车次单价,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作者:时间:2024-07-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男,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湖南省新宁县人

2022年12月,李某在贵州仁怀市茅台镇承包一酒店的装修部分拆除和垃圾清运,并委托其亲属仇某负责管理,仇某以每车1800元的价格雇请了原告李某和铲车司机王某进行垃圾运输,李某总共运输了64车,仇某支付了12000元费用,至2023年3月陈某完成所有垃圾清运,但李某因身体原因回湖南后就一直没有支付余款,多次交涉未果,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

       这是一起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关系纠纷,依据原告的陈述,关键是如何证明双方劳务关系的成立,运输车次的多少和每车运输单价的多少,原告李某起诉时,找到的是法律咨询公司的人,证据和诉状都是一塌糊涂,好在李某在开庭时带来了铲车司机王某,因此本代理人当即申请司机王某出庭作证,让法官把基本事实查得清清楚楚,使一件本来胜诉无望的案件终于水落石出,最终胜诉!

办案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76条和第509条规定,并依据本案劳务双方的约定,按照每车1800元计算,原告陈某运走64车垃圾,则总共劳务费用为114400多元,减去被告李某已付的12000余元,李某需再支付102400元给陈某。因此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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