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一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张X、高X、王X、周X、伍某、郝X1、季某、沈X、郝X、徐X、曹X、赵X、尹X、刘X、李X、朱X、李X1、王X1、王X2、王X3、刘X1、范X、邝X、张X1、寇X、杜X、田X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