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邹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1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2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和许某(已判刑)分别化名为“周某”和“许某”,以能帮被害人陈某在本市开发区三马路附近找空地建一套拆迁房为由,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和许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全部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和许某(已判刑)分别化名为“周某”和“许某”,在本市开发区皇冠茶楼以能帮被害人陈某在本市开发区三马路附近找空地建一套拆迁房为由,骗取陈某的信任,并向其索要办事费用。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和许某在本市浔阳区西一路的中国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和许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全部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邹某某的归案情况;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许某(化名许某)和邹某某(化名周某)称能帮其在开发区找空地建拆迁房,骗取其10000后邹某某便无法联系了。

  3、被告人邹某某、同案犯许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许某伙同邹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实施上述犯罪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许某在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被告人邹某某。

  5、谅解书证实邹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全部钱款,被害人陈某对其表示谅解的事实。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1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