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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骑车租赁公司与肇庆某科技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时间:2024-09-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6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和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已偿还利息1500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足额出借款项,被告未依约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自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超过上述标准支付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还款流水情况,经计算,截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83元和利息348723.68元(详见附表3)。因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已实际偿还利息150000元,故上述利息应扣除395.16元(150000元-149604.84元),即利息348328.5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XXX.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律师费,原告已提供了《委托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证,符合双方约定,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肇庆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XX.83元和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48328.5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XXX.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肇庆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XX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34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650元,被告肇庆XX公司负担41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肇庆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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