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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陈xx、张xx、王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作者:时间:2024-09-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 黑0110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xx,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xx,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江,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一部刑诉(202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陈xx、张xx、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胡业明、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张xx、葛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崔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2013年至2019年,杨xx(已判刑)纠集宋xx、贾xx(均已判刑)、被告人赵xx等人以临时纠集组建的工程队为依托,在建筑工程领域内分包工程后以索要工程款为由,采取指使工人停工、聚众滋扰、上访冲击政府等犯罪手段阻碍工程施工,形成了以杨xx为首要分子、宋xx、贾xx为重要成员、赵xx及张xx、李xx、袁xx(均已判刑)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5年4月,被告人赵xx伙同杨xx、宋xx、贾xx在被告人陈xx处转包了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黑龙江源龙源酒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中的木土工程。同年9月,杨xx、宋xx、贾xx、赵xx、陈xx经预谋,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索要工程款,遂纠集张xx、袁xx、贾xx(已判刑)等人强占源龙源酒业项目部办公室进行聚餐、饮酒、摔酒瓶,在施工现场燃放烟花鞭炮、悬挂条幅,辱骂经理被害人龙军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项目部办公室无法正常工作。之后,杨xx等人再次纠集工人来到泰来县塔子城镇人民政府上访,公安机关对其批评制止。后经泰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调查确认,由泰来县人民政府向陈xx垫付工程款人民币7770000元。

2.2015年4月,被告人赵xx、张xx伙同杨xx、宋xx、贾xx通过鹤岗市德尚xx公司总经理被害人李xx转包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林都北郡A1-A7栋轻包五项工程,杨xx等人进场施工后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签订施工合同。同年.8月15日,在该工程未完工期间,杨xx、宋xx、贾xx、赵xx、张xx经预谋,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索要工程款,遂纠集李xx(已判刑)等人强占工地办公室,组织工人在施工现场宰杀牲畜、燃放烟花、悬挂条幅、并指使工人前往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门前聚众滋事,民警出警后对杨xx等人进行批评制止。后李xx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52550元。

3.2015年9月1日,黑龙江省龙安xx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与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上京广场商住小区工程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陈xx、王xx伙同杨xx、宋xx通过中间人梁福明承包了龙安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该工程A17、A18五项工程。同年5月20日至6月15日,杨xx、宋xx、陈xx、王xx在其承包工程未完工期间经预谋,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索要工程款,遂纠集张xx、袁xx、李xx等人强行闯入龙安公司售楼处内,采取破坏监控设施、摆设灵堂、花圈、播放哀乐、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并在售楼处外燃放烟花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龙安公司的工作秩序和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此期间,公司工作人员及周围居民先后10次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龙安公司用三套房屋及人民币166250元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共计折抵人民币2310000元。

4.2013年4月23日,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与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治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富锦市星语新苑二期6号楼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赵德伟伙同杨xx、宋xx、贾xx等人通过中间人陈xx转包了该工程。2014年8月8日,三治公司因未按照约定如期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杨xx、宋xx、贾xx、赵xx经预谋,遂纠集张xx、袁xx及30余名工人到工地项目办公室以聚餐、饮酒、摔酒瓶、驱赶工作人员,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等手段索要工程款,并对项目部经理被害人刘兆兴、工作人员张立双、李铁根围堵,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出警后,对闹事人员进行批评制止。两天后,杨xx、宋xx、贾xx、赵xx经预谋,再次纠集工人到星语新苑售楼处以悬挂横幅、组织工作人员进出的手段扰乱办公秩序,导致售楼处无法正常经营。随后杨xx等人又煽动工人到富锦市政府门前采取拉挂条幅、冲击政府的手段上访,后经富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由政府启用农民工应急保障金先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848250元。

5.2014年9月,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万艺农贸大市场工程。被告人赵德伟伙同杨xx、宋xx、贾xx通过该工程五项经理被害人王海亮及杨占友转包该五项工程中的木土、钢筋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木方短缺,杨xx、宋xx、贾xx、赵xx以此为由预谋停工闹事,遂指使工人停工,向王海亮提出撤出工地并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王海亮认为杨xx提出的价格超出合理范围遂予以拒绝。同年10月9日,杨xx、宋xx、贾xx、赵xx来到施工现场指使工人在施工场地燃放烟花鞭炮、悬挂横幅、在办公室饮酒、摔酒瓶,导致工地、办公室无法正常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王海亮被迫于同年10月12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0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xx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被告人陈xx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张xx、王xx各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现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车辆4辆,依法冻结涉案资金人民币总计471.48元。经侦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5日,1月11日,3月14日,被告人赵xx、陈xx、张xx、王xx分别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市宾县、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结伙多次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被告人陈xx、张xx、王xx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赵xx系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陈xx、张xx、王xx系一般参加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xx、陈xx、张xx、王x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德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王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赵xx、陈xx、张xx、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赵xx辩护人提出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陈洪超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张xx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王xx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至2019年,杨xx(已判刑)纠集宋xx、贾xx(均已判刑)、被告人赵xx等人以临时纠集组建的工程队为依托,在建筑工程领域内分包工程后以索要工程款为由,采取指使工人停工、聚众滋扰、上访冲击政府等犯罪手段阻碍工程施工,形成了以杨xx为首要分子、宋xx、贾xx为重要成员、赵xx及张xx、李xx、袁xx(均已判刑)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xx等人以在施工场地燃放烟花鞭炮、悬挂横幅、在办公室饮酒、驱赶工作人员、冲击政府等手段索要工程款,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赵德伟等人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1.2015年4月,被告人赵xx伙同杨xx、宋xx、贾xx在被告人陈xx处转包了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黑龙江源龙源酒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中的木土工程。同年9月,杨xx、宋xx、贾xx、赵xx、陈xx经预谋,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索要工程款,遂纠集张xx、袁xx、贾xx(已判刑)等人强占源龙源酒业项目部办公室进行聚餐、饮酒、摔酒瓶,在施工现场燃放烟花鞭炮、悬挂条幅,辱骂经理被害人龙军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项目部办公室无法正常工作。杨xx等人再次纠集工人来到泰来县塔子城镇人民政府上访,公安机关对其批评制止。后经泰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调查确认,由泰来县人民政府向陈xx垫付工程款7770000元。

2.2015年4月,被告人赵xx、张xx伙同杨xx、宋xx、贾xx通过鹤岗市德尚xx公司总经理被害人李xx转包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林都北郡A1-A7栋轻包五项工程,杨xx等人进场施工后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签订施工合同。同年8月15日,在该工程未完工期间,杨xx、宋xx、贾xx、赵xx、张xx经预谋,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索要工程款,遂纠集李xx(已判刑)等人强占工地办公室,组织工人在施工现场宰杀牲畜、燃放烟花、悬挂条幅、并指使工人前往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门前聚众滋事,民警出警后对杨xx等人进行批评制止。后李xx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9352550元。3.2015年9月1日,黑龙江省龙安xx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与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上京广场商住小区工程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陈xx、王xx伙同杨xx、宋xx通过中间人梁福明承包了龙安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该工程A17、A18五项工程。同年5月20日至6月15日,杨xx、宋xx、陈xx、王xx在其承包工程未完工期间经预谋,以停工闹事的方式索要工程款,遂纠集张xx、袁xx、李xx等人强行闯入龙安公司售楼处内,采取破坏监控设施、摆设灵堂、花圈、播放哀乐、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并在售楼处外燃放烟花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龙安公司的工作秩序和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此期间,公司工作人员及周围居民先后10次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龙安公司用三套房屋及人民币1662750元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共计折抵人民币2310000元。

4.2013年4月23日,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与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治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富锦市星语新苑二期6号楼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赵德伟伙同杨xx、宋xx、贾xx等人通过中间人陈xx转包了该工程。2014年8月8日,三治公司因未按照约定如期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杨xx、宋xx、贾xx、赵xx经预谋,遂纠集张xx、袁xx及30余名工人到工地项目办公室以聚餐、饮酒、摔酒瓶、驱赶工作人员、停工闹事的方式等手段索要工程款,并对项目部经理被害人刘兆兴、工作人员张立双、李铁根围堵,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出警后,对闹事人员进行批评制止。两天后,杨xx、宋xx、贾xx、赵xx经预谋,再次纠集工人到星语新苑售楼处以悬挂横幅、组织工作人员进出的手段扰乱办公秩序,导致售楼处无法正常经营。随后杨xx等人又煽动工人到富锦市政府门前采取拉挂条幅、冲击政府的手段上访,后经富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由政府启用农民工应急保障金先行支付工程款6848250元。

5.2014年9月,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万艺农贸大市场工程。被告人赵德伟伙同杨xx、宋xx、贾xx通过该工程五项经理被害人王海亮及杨占友转包该五项工程中的木土、钢筋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木方短缺,杨xx、宋xx、贾xx、赵xx以此为由预谋停工闹事,遂指使工人停工,向王海亮提出撤出工地并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王海亮认为杨xx提出的价格超出合理范围遂予以拒绝。同年10月9日,杨xx、宋xx、贾xx、赵xx来到施工现场指使工人在施工场地燃放烟花鞭炮、悬挂横幅、在办公室饮酒、摔酒瓶,导致工地、办公室无法正常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王海亮被迫于同年10月12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930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xx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被告人陈xx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张xx、王xx各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现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车辆4辆,依法冻结涉案资金总计471.48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xx、陈xx、张xx、王xx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1日、3月14日,在哈尔滨市、山东省菏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龙军、李xx、刘柱、刘兆兴、李铁根、王海亮的陈述、证人孙俊权、王立朋、吴海利、朱连财、王晓平、尹怡谦、张勇、孙云、李云明、胡玉玲、陈春明、肖静、王维双、赵国民、杨占友、王义、赵德礼、马喜庆、杨伟东的证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信、哈尔滨市香坊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群众举报线索督办通知、泰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情况说明、泰来县信访局来访登记卡、泰来县塔子城镇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项劳务合同、五项劳务分包协议、五项劳务补充协议、泰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调取卷宗材料、阿城区公安局接处报警综合单10份、上京广场二期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后期退场三方协议、梁福明签署的借款单、阿城区劳动监察局调取材料、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10刑初250号、举报信、伊春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出警经过、报警单整理表、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直裁派出所情况说明、伊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说明、富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富锦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富锦市劳动局情况说明、富锦市劳动局调取材料、派出所接警记录、王海亮还款承认单、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区分局辨认笔录、同案犯杨xx、宋xx、贾xx、张xx、袁xx、李xx的供述、被告人赵xx、陈xx、张xx、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结伙多次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被告人陈xx、张xx、王xx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辩护人关于陈xx、王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德伟系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陈xx、张xx、王xx系一般参加者。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德伟、陈xx、张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四、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王X

审判员 李XX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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