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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满溢xx公司诉任xx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9-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4)黑 0103 民初 9951号

原告:重庆满溢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

法定代表人:普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

原告重庆满溢xx公司与被告任xx追偿权纠纷一 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任xx立即归还原 告代偿款 9558.53 元及逾期罚息(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 理费。事实和理由:2023 年 5 月 18 日,被告任xx与出借人威海 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威海蓝海银行”)签订了《借款合 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威海蓝海银行借款本金 10000 元。如逾期 还款,威海蓝海银行有权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 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详见合同正文第 1.1 条、第 6.1 条)。 同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 告为其对贷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如原告代偿款 项后,被告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按合同收取逾期罚息。 《委托 担保合同》亦约定,被告确认并接受将其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手 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可作为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上述合 同签订后, 出借人威海蓝海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但被告未 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 向威 海蓝海银行履行了担保代偿责任,并取得了向被告的追偿权,原 告支付代偿款后,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对原告的 合理主张却一直置若罔闻,迫于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综上, 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被告任xx偿还原告重庆满溢xx公司代偿款 9558.53 元( 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偿还 2390 元,2024 年 7 月 30 日偿还 2390 元,2024 年 8 月 30 日偿还 2390 元,2024 年 9 月 30 日偿还 2388.53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任xx负担,于 2024 年 9月 30 日前一并给付原告重庆满溢xx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 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 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 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 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 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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