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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5-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某某2021815日开始在李某某王某某指派的工作岗位上担任机修工。2022227日,周某某在维修机器时受伤,被送往黄山XX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和食指离断伤等。安徽新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周某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47948.98元及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擅自动工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已支付部分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周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但在维修机器时应预见危险性,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某王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提醒和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周某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确认周某某损失合计为360534.29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交通费。扣除被告垫付的43514.81元,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赔偿周某某172805.7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1. 事实认定与证据的重要性:法院对劳务关系的存在、伤害发生的情况、双方的责任等关键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性。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对于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 责任分担的合理性: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了责任比例,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项赔偿标准进行了准确适用,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4. 人文关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不仅考虑了物质损失,还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进行了赔偿,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对人的尊重。

5. 劳务安全的重要性:本案提醒劳务提供者和接受者双方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权益。

6. 司法鉴定的作用:司法鉴定对于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7. 垫付费用的考量: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中,法院考虑了被告方已垫付的费用,体现了对双方实际情况的全面考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

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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