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XX,用于A开设周大福专营店。合同中特别约定,若B经营的商场整体开业率低于70%,A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A主张B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商场开业率,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赔偿装修损失及诉讼费用。
魏炫聪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以下策略:
证据收集:收集并提交了关于商场开业率的证据,包括公证书及现场录像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论证A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赔偿计算:详细计算A因装修商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并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B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整体开业率达到合同约定的70%。
A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B赔偿装修损失。
确认租赁合同于A发出解约通知并被B签收之日(2023年2月2日)解除。
判决B赔偿A装修损失301632.5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魏炫聪律师成功代理A赢得了诉讼,A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法院的支持。
本案展示了魏炫聪律师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策略,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