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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8209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XX。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XX1、2、3栋N单元12层1224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湖南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卿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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