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8209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XX。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XX1、2、3栋N单元12层1224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湖南XX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卿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