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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李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云恒,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黎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律师,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何某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情形,依照《》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国务院》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石江

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

人民陪审员  吴 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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