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李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云恒,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黎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律师,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何某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情形,依照《》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国务院》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石江
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
人民陪审员 吴 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