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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7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01561号

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湖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梁XX承担。

审 判 长 喻 瑶

人民陪审员 林XX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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