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01561号
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湖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梁XX承担。
审 判 长 喻 瑶
人民陪审员 林XX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