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 南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人:济南A公司
本律师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公司
申请人济南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济南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会向当事 人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
受理该案后,申请人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
本会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 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审查,本会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济南A公司撤回其仲裁申请;
二、本案仲裁费用278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济南A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