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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6-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8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5民初5631号 原告:焦某X,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AX与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AX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A的起诉, 本院认为,A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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