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5民初5631号
原告:焦某X,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AX与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AX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A的起诉,
本院认为,A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