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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张XX、姜X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民初字第04651号

原告: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姜XX。

原告陈X诉被告张XX、姜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X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姜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郭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皮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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