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民初字第04651号
原告: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姜XX。
原告陈X诉被告张XX、姜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X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姜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郭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皮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