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黄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相关费用由郎某、熊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系由黄某某、黄某要求熊某某召集人员包括郎某等人为其修建简易停车棚,在作业过程中,熊某某、郎某系听从黄某某、黄某的安排,按其指示要求完成作业,结合一审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黄某某、黄某与熊某某、郎某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黄某某、黄某支付给熊某某、郎某的劳务报酬是按每人每天400元支付,经郎某、熊某某二人确认付报酬情况,熊某某一并代收郎某的报酬时,仅在扣除每天代付的餐食16元外,均按384元/天如数支付给郎某,熊某某所得的报酬与郎某一致,并未有额外获利。此外,熊某某所购的材料均是按照黄某某、黄某的要求代购,材料款系由黄某某、黄某按实另行支付,并不存在黄某某、黄某上诉所称的熊某某系包工包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黄某作为停车棚的所有人、使用人、受益人即为接受劳务方,应依该条规定对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结合黄某某、黄某作为劳务的接受方,未为郎某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危险因素的告知以及危险行为的制止等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臻于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黄某某、黄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上诉人黄某某、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