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1688号
申请人: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戴XX,湖南XX律师。
担保人:华安XX公司。
负责人:李XX。
被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杨X。
申请人吴XX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XX、杨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XX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XX、杨X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吴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