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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远县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922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XX6栋3006房。

法定代表人: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宁远县XX,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XX。

经营者: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宁远县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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