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921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XX3006房。
法定代表人: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道县XX胜易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XX。
经营者:谢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道县XX胜易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XX